2.禁忌证
(1)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实施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
①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
②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值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③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
④任何一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
(2)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
(四)质量标准
1.为了切实保障患者的利益,维护妇女和儿童健康权益,提高人口质量,严格防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确保该技术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任何生殖机构每年所实施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不得超过1 000个取卵周期;
2.机构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出生的随访率不得低于95%;
3.体外受精的受精率不得低于65%,,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的受精率不得低于.70%;
4.取卵周期临床妊娠率在机构成立的第一年不得低于15%,第二年以后不得低于20%;冻融胚胎的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不得低于10%[移植周期临床妊娠率:(临床妊娠数/移植周期数)×100%];
5.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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